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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有什么好处?

杨* 陕西-宝鸡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5.25 14:19:22 1386人阅读

各位律师,一个朋友由于犯法现被判刑在监狱,想具体了解下减刑的有关问题,请问各位律师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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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05-25 14:28:22 回复

你好,关于减刑制度比较研究规定如下:
关于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关于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监狱对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行“五审核”和“一公示”:“五审核”即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一公示”是指在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名单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过上述程序之后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提请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经过“五审核”和“一公示”后,还需呈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对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的回答,请采纳。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是与协商解除制度相对的,二者共同构成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一制度关系到劳动合同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对合同的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单方解除制度在整个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现实当中出现协商解除的情形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协商解除应当主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不应受法律的过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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