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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因其他原因解聘工作人员

ask****475 浙江-金华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7.16 13:00:51 3人阅读

工作单位因其他原因解聘工作人员,而工作人员合同未到期,工作单位是否应该因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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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现在的境遇和马上就要面临的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问题,与你自己的态度有很大关系。早在你“因病休息了2个月后,于5月到单位上班,单位却未经你同意,即以心脏病不适合工作为由,擅自将你从采购部调整到到物流部,工资也降了”时,你就应该明确向公司说不,理由如下:
1、首先,虽然你因高血压及心脏有点问题而休息了2个月,但并非因此而无法再继续坚持工作,你也没有主动要求调整工作。且以你十年的工作经历,你有6个月的医疗期,2个月的休息时间,并未超过法定的医疗期。
2、只有在医疗期结束后你仍然无法继续在采购部工作时,公司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你的身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但显然公司并没有照此办理,明显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由于你在这家企业已干了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今年11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你愿意并要求继续在此干下去,公司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跟你续约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先签订后履行),要么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但由于你被擅自调离原岗位,导致工资下降,平均工资必然有所降低,建议要求公司补发自5月份调整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差额,再重新计算赔偿基数。

2017-10-21 18:2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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