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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为原告,在起诉对方后,我需要做那些准备工作,
证明损害事实的证据
证明损害事实的证据,(1) 证据的先行保存常见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保存的主体主要是行政关。 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这些保存的证据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多用作行政机关的证据。(2)而证据保全多见于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其主体多是司法机关。证据保存与证据保全有如此区别,应该主要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与公正。
主要是搜集证据。
您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材料(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7)其他证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青湖镇青新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青湖镇青新村。上诉人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凭主观臆断,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改判,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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