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具体区别如下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专业解答在竞业禁止协议中,补偿金数额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若无明确约定,应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为基准,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基本原则,具体金额需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专业解答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有:1.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2.补偿条款。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的规定。3.禁止劝诱离职条款。
专业解答劳动者在雇佣期间及合同结束后特定时期内,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在竞争对手企业担任与其原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职位,无论是兼职还是全职,也不得独立生产同类产品或从事相同业务,以保护原单位的商业机密。此规定基于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与商业秘密安全。
专业解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文规定,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条款,其内容合法且合理。有必要明确强调的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范围仅仅局限于受雇于同一企业的高级管理层人士、掌握企业核心技术资源的人才,以及其他肩负着严格保密责任与义务的全体员工群体。
专业解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文规定,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条款,其内容合法且合理。有必要明确强调的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范围仅仅局限于受雇于同一企业的高级管理层人士、掌握企业核心技术资源的人才,以及其他肩负着严格保密责任与义务的全体员工群体。
律师解析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谓“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是能够接触普通工作者接触不到的商业秘密的特殊人员。实务中,不能将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扩大至该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否则属于滥用。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属无效,但未超过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3、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地域范围的限制是指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约定离职的劳动者在何地域内不得与原用人单位进行竞争。竞业禁止的限制地域应以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的范围为限,一般不应超越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涵盖的区域,不能扩大到雇主将来可能拓展的地域,更不能笼统的限定为全国。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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