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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最高赔偿数额是多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山西-晋中 商标咨询 2017.06.27 14:28:43 8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在前几年申请了商标权,已经被国家认可了,可是前几天朋友发现有人和他的商标一样,想来了解一下,侵犯商标权的最高赔偿数额是多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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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利润的认定: “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 三、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这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
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
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

2017-06-27 14:4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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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侵犯商标权的最高赔偿数额的相关回答。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7-06-27 14:30: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尝敞佰缎脂等拌劝饱滑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逃税罪中数额巨大标准是一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 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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