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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辽宁-铁岭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17.06.25 11:50:44 9人阅读

我老乡在重庆就医时发生了医疗事故现在昏迷不醒,他爱人让我帮忙咨询一下重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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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 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 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 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7-06-25 12: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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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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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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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以上是重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17-06-25 11:51:44 回复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本条规定并不是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公务员参与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去,成为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或直接参与者,从而导致公权被滥用。因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重庆继承税的规定中,如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程序继承住宅房产,不征契税;如果由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等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赠与方式获得住宅房产,则要依据该房产市值缴纳契税(总房款的3%)。


一、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有哪些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二、声像资料如何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如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 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 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认定种类的鉴定,其鉴定只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 相同,或单独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不能肯定认定客体与被认定客体的同一关系。认定同一的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确定与案件有关 的具体物的同一。根据声像资料在案件中记录下的反映有关客体特征的信息与案件发生后搜集到的作为样本的声像资料进行比较可以认定具体的人、物和有关情况。 如在利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发出的问题。由于每个人说话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音习惯特征,并可通过录音 资料反映出来,通过鉴定可以认定录音资料的具体内容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说,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主要是以电磁方式或通过 电磁方式转化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体的记录方法有很多种,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记录方法保存信息的规律进行分析,找到有证据价值的信息,这种分析经常需要借 助于一定的仪器设备,如要分辨模糊的录音材料中的语音信号或模糊录像资料中的图像信号就需要一定的语音或图像处理设备去除背景噪声等。
实际中使用的声像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利用一定的设备可以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的处理。声像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 响,也是审查声像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录音资料为例,除了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未记录下有意义的信息或无法分辨记录内容的情况外,原始的录音一般能够真实 地反映实际中有关声音的情况。未经编制而复制的录音资料,根据复制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严重时,会影响到对其内容的分辨,甚至失去 证据价值。但在一般情况下,复制的录音资料能真实地反应实际情况,采用数字信号记录并复制的录音资料,可以多次复制而不损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经过编 辑后复制的录音资料,虽然其中包含有价值的信息,但录制的内容可能被人为改变而不能反映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其证明力将会大大降低。对于录音资料是否曾 经过编辑,可以通过鉴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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