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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中途退股怎么办?

张* 甘肃-平凉 公司经营咨询 2021.05.31 10:05:51 317人阅读

股东中途退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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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
5)公司陷入僵局。
(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2021-05-31 10:07:51 回复

有限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但是经常会在转让价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达成目的。
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
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这种情况下的退股牵涉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期初投入的收回,令一个是期间盈利的分配。
2、如果你们的报表是按照财务准则编制的,折旧和摊销都已经扣除的话,未分配利润中应有50%的部分是应该分给该股东的。当然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然后还要贵款期初投入的25万元。
3、如果你们记账的时候,只是计算营运利润,不计算期初投入的摊销的话,只需要按照未分类利润的50%分给股东就可以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剔除投入的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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