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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和三四天的区别

朱** 新疆-阿勒泰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8 09:55:52 407人阅读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和三四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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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长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另当事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05-28 09:56:52 回复

如果当事人拘留时间超过14天仍没有被释放,也没有被批准逮捕的,就可能要被拘留37天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一般为14天,但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则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7天。所以,如果拘留时间已经超过14天而没有被释放或批准逮捕的,在排除违法羁押的情况下,那就是要被拘留最长37天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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