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股权
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之间的协议中的约定就很重要了。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中没有限制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则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如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中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或约定,则需看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和或股东之间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满足相关条件后方可转让股权。
2、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向受让方披露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
股权转让时应向受让方披露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状态,且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状态进行描述,明确受让方已知晓并同意受让,以免出现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3、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⒈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隐藏股东和名义股东的相关股权信托或者持有协议也可以证明股东的主要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义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股东转让其股权。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其在名义股东名下登记的股权时,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法律意见】
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至此,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从而也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尚未实际(或未足额)缴纳原认缴出资额的股权。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对于转让(尤其是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收入特别是其取得股权的原值的确定,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那么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和范围是什么,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律图为您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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