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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的抚养费可以平摊吗

何* 辽宁-葫芦岛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4.28 14:35:38 316人阅读

离婚时双方的抚养费可以平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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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请求依法判决。
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了上面案例提到的因物价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因一方收入大幅提高要求增加抚养费或离婚后建立子女抚养基金等特殊情况。这些问题比较复杂,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双方谨慎对待。比如双方虽对设立孩子抚养基金无疑问,但如何监管,如何具体操作,需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为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如果是这种特殊的抚养费问题,还是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处理为妙,在细节设计、方案的起草上都会给您不小的帮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汪某与徐某2011年8月离婚,判决两人的儿子由汪某抚养。汪某为了让儿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去年将儿子转入一所贵族学校就读。之后,汪某以此为由,要求徐某承担一半费用,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汪某非常气愤,称双方虽已离婚,但有共同抚养孩子的职责,因此,所有用于孩子的费用都应平均分摊,为此,她向追讨。  [说法]  汪某的看法是否正确我们看的审理结果:认为,子女的教育费应以“必要为限,即必须是正常、普遍情况下,子女所必需的费用。而在贵族学校就读,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须,汪某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徐某,并据此驳回了其诉请。  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是有规定的,据了解,在审理此案时,主要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汪某与徐某2011年8月离婚,判决两人的儿子由汪某抚养。汪某为了让儿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去年将儿子转入一所贵族学校就读。之后,汪某以此为由,要求徐某承担一半费用,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汪某非常气愤,称双方虽已离婚,但有共同抚养孩子的职责,因此,所有用于孩子的费用都应平均分摊,为此,她向追讨。  [说法]  汪某的看法是否正确我们看的审理结果:认为,子女的教育费应以“必要rdquo;为限,即必须是正常、普遍情况下,子女所必需的费用。而在贵族学校就读,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须,汪某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徐某,并据此驳回了其诉请。  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是有规定的,据了解,在审理此案时,主要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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