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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辨别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

雍** 西藏-拉萨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4.01 09:26:01 300人阅读

怎样辨别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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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运输途中用“倒包换假”的手段,盗窃发往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氯化钾肥。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系购买了类似氯化钾的替代物后,在山东省日照港装货共计76吨,价值202000元。途中进行“倒包换假”,后二次封包装车。货物运送到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卸货时,被仓管人员发现二次封包的事实,经临沭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律师回答:
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情况下,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二者互相交织的时候,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两罪加以区分,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互有交叉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行为所导致”可以作为区分两种犯罪定性的重要标准。

2021-04-01 09:27:0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入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有什么区别一、犯罪行为与刑罚不同《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着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看来,司法解释完全沿用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可是,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的基本犯,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且“盗窃”明显不同于“抢劫”,在同一部法典内,刑法用语的含义固然具有统一性的一面,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对性的一面。“为了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都置于刑法的规制之下,以免形成不公平的遗漏;为了使刑法整体协调,以免自相矛盾,不得不对相同用语做出不同的解释。”因而,对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目的,考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要求,做出合理的解释。二、户的界定不同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同为特殊盗窃类型,成立犯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相对于普通盗窃单纯着眼于被盗物品的数额,即财产法益侵害性的大小而言,必然存在其他因素的考量,才使得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大致可以认为,多次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一是多次盗窃所形成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性较大,二是多次盗窃行为彰显行为人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即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相对于未携带凶器的盗窃而言,携带凶器对被害人身体、生命安全形成的危险性较大;扒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方面造成民众的安全感下降,另一方面,丢失出门所随身携带的财物,如路费、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车票、房门钥匙等,往往会给被害人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不同于其他三种特殊盗窃,入户盗窃发生的空间为“户”。而“户”,对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人情冷漠的现代人来说,乃倦鸟之归巢,飘荡灵魂之归属,烦躁心灵停泊之港湾,安身立命之处所。“户”系“家”之所在,而“家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信赖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保障”。家中进贼会致人心惶惶,而暴力、胁迫行为一旦发生在作为封闭空间的“户”内,在现代社会邻里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残酷现实面前,被害人更是直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再是顾及老弱病残家人之安全,即便家有壮丁,也只能是任人宰割的砧板上的鱼肉。综上,相对于普通盗窃、抢劫,入户盗窃、抢劫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突出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增强公众的安全感。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此外,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解释》)指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一、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厘清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三、从犯罪客体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存款转走的,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账户下钱款的被告人错误地进行支付,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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