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相关知识如下: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得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杜绝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扰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变宜,其不能改变农业生产原来的基本属性。因此,承包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更不允许假借流转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间必须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5)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2]
流转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农业税免征之前,农民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负担重,收益相对较低,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亲友或其他农户,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股或参股。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镇、村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
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为培植专业大户、承包大户,一方面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培植对象,另一方面将土地从农户手中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出来再转包给被培植对象,即“反租倒包”。
1、项目概况:
经云南省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于2015年9月30日下发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土地确权影像工作底图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农确发【2015】2号),明确了由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投资、航拍和制作土地确权所需1:2000影像工作底图(包括边境和无法航飞地区1:5000影像工作底图)。
项目通过航空摄影正摄影像,航空遥感等技术手段,获取云南省边境地区1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44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共计约10.5443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影像数据基本要求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具备航拍分辨率优于0.2米条件的区域影像数据要求地面分辨率优于0.2米。同时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制作标准分幅1:2000、1:5000比例尺的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图(DEM),作为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工作底图
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本身的承包期限中没有履行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红桥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2017年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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