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作出的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均可以提出,如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鉴定不客观缺乏基本的依据等,在一审审放弃鉴定权利的当事人二审自然也无权再申请鉴定,可是我们知道现在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只是依赖于当事人的提出,法官也有决定能否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甚至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官有可以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的权利,甚至,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被重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导致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否则是不可能再鉴定的,那么!个人认为这是一场立法上的倒退!说了这么多,总结一句,如果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明确表示不鉴定,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鉴定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审对方放弃鉴定权利,在二审如果对方若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你可以以对方在一审时已经放弃鉴定权利为由,不同意与其鉴定,如果对方提出证据证明鉴定存有刚才说的问题;鉴定本身是证据,对于是否还需要鉴定都可以由法官来决定,《民事诉讼法》放大了法官的权力,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变的非常不严谨了,在当今司法环境严重恶劣的今天,或者取得的方式违法,法官是否决定需要鉴定或者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采纳都成了法官可以向当事人索贿的筹码在一审时,鉴定结论不客观缺乏依据,诉讼中有可能通过行贿等方式左右法官的司法审判,那么,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当事人均有权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证据要证明这些事实,那就是明确放弃了权利,在二审即使提出,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然,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您好,针对您的发回重审还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问题解答如下, 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在下列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应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程序有误或者原审程序及事实都有错误;发回重审是由原审程序有误引起的;程序错误与管辖权异议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不得指令原审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一旦发动,即恢复到之前一审的程序中,应当按照一审的要求重新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补充侦查后附入新的证据,重新递交,审限重新计算。《刑诉法》
第二百零二条
第三款有明文规定。《刑诉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第三款加黑字体突出显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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