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册可以作为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可以的。宣传册虽然没有被订入合同当中,但仍可视为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把宣传册留下来作为证据,向人民提讼,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房屋权属证书是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妥房屋产权证是房地产出卖人约定的基本义务。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000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等。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该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同时,该解释对于出卖人迟延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依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专业解答在开发方违反售房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之规定向其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和适用:首先,可以考虑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次,也可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修复合同所遭受的损害。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因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赔偿金标准为每天2%-5%不等,本条款仅为业内通行做法而非法定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金性质,属补偿性质。若有当事人以原约定之违约金金额过高为由提出降低之请求,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违约金金额控制在超出其所造成损失的30%以内,方能适当予以调整。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契约规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但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调整。在我国,违约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承担经济损失,双方可预先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标准。
专业解答如果开发商因不可控因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通常不应被视为违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如开发商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 购房合同违约金起诉有效时间是三年,该诉讼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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