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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故李某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一天,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肇事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方赔偿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共计23万元整。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后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要根据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的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可以。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应当综合考虑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当时路况等客观情况。职工在上下班时可能由于个人喜好、身体状况或者身体原因、外部压力下自身意识行为、道路堵塞、突发事件、封路限行、天气恶劣及其他客观原因等,选择绕行。 判断绕行是否合理,一是应该考虑职工所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客观存在;二是职工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符合一般逻辑、是否合理。如果认定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则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 算是。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提前上班与正点上班在主观目的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因为职工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实现工作所必需的,并且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也是在实现工作,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有关,因此法律应同等对待。 但如果职工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迟上班,那么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得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是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事故导致受伤,无论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路线、是否有责任,都应该认定为是工伤。 在工作的时间内和工作的场所内,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认定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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