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专业解答污染环境罪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的行为、环境污染的处罚标准、环境污染的损失赔偿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环境日益遭到破坏,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不进一步遭到破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专业解答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是包括:行使裁量权的依据、裁量的标准以及处罚的内容等。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专业解答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有如果有违法环境保护的相关行为的,并且属于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以及进行立案了,经过侦查以后发生与构成案件条件不符,可以进行立案。
专业解答环境行政处罚公开办法的内容有,对于各级的环境主管部门应该要按照认处罚谁公开的原则来进行实施;同时在公开时也应该要遵守主动、及时、客观、准确的原则,这样才能保障公平、公正。
专业解答《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内容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在江苏,对环境违法行为一般也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调查的,查处环境违法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以及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遵守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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