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办法》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两类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环保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有两类:一是环保部门;二是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他们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另外,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但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必须以委托的环保部门名义实施。
2020-12-01 23:47:51 回复专业解答环境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因为乱排乱放污染环境的,会被生态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要坚决处罚。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其采取的措施通常是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等。
专业解答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种类主要就是物证、书证、鉴定资料、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现场笔录等。只要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可以被使用的,并不局限于必须要有一种类型的证据。
专业解答根据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提供证据,二是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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