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专业解答业主大会表决机制规定,对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使用或筹集维修基金等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表决决定。
律师解析 一、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 1、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 2、必须获得占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 二、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虽然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作出,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二个条件: 1、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 2、必须获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律师解析 1、表决程序首先要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决定该条第1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外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其决定的作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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