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列也越来越大,留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速度。而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不得不同时面对内外两大难处在外为当事人难找,在内为人员少、审限紧,正是这内外并存的两大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1.因为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故建议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应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 2.对自然人采用直接方式而将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下,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家属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交由其签收的原因。 3.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直接送达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人的身份证号、工作部门、联系方式,最好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或收发专用章。 4.在向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时,必须严格查明该委托代人是否有签收该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权限,避免向无代收授权或代收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文书。 5.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明确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寄送之后,还应注意查收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不能寄出了事,视寄出为送达。 6.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出现只要送达不能即直接公告的情况,必须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并且,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报领导审批,从严把握。 7.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指派专人予以协调,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其中,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
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是连接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桥梁。
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书中所指:“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效率,送达不畅,其他诉讼活动均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知情权等重要诉讼权益。送达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虽只是辅助程序,但因送达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影响巨大,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学者提出,“送达制度可以在诸多程序环节中发挥作用,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出独特的价值。这也说明,在正当程序的建构中,送达制度如果缺失的话,必然导致联系、沟通各方的手段残缺,环环相扣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也会因此遭受制度上的阻滞”。{2}
正是基于送达的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专门拿出一节规定了送达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引入了电子送达,作为第七种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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