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懂法律的朋友说民事诉讼法被进行了修订,所以想要问一下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尤其是送达方式在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什么变化?
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是连接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桥梁。
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书中所指:“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效率,送达不畅,其他诉讼活动均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知情权等重要诉讼权益。送达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虽只是辅助程序,但因送达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影响巨大,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学者提出,“送达制度可以在诸多程序环节中发挥作用,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出独特的价值。这也说明,在正当程序的建构中,送达制度如果缺失的话,必然导致联系、沟通各方的手段残缺,环环相扣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也会因此遭受制度上的阻滞”。{2}
正是基于送达的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专门拿出一节规定了送达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引入了电子送达,作为第七种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正如前述,既有《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但难以满足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本次送达制度修改非常重视,在立法建议中提出了修改留置送达制度,增加当事人直接送达、简易送达、偶遇送达、寄存送达、推定送达等多种新的送达方式。
几经审议,本次《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做了两处重大修改:其
一,对实践中矛盾最为集中的留置送达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留置送达的流程,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提高留置送达的适用空间和可操作性;其
二,适应科技发展的变化,引入电子送达制度
(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作出修改,增加电子送达的内容),提高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还对转交送达的表述进行了修正。
与送达制度相关,新《民事诉讼法》还对起诉状、答辩状的记明事项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要求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能够起到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的作用,有利于实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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