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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有房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拆迁办不赔偿房子吗?
处于抵押状态的房屋其所有权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个人手中所有的只是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拆迁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所以可以跟银行进行沟通,以拆迁补偿款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贷款。剩余部分才是个人所得的。一般来说,在房屋拆迁之前,都会张贴公告,有的还会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告。银行也会关注拆迁公告。若银行在第一时间获得拆迁通知,会与贷款人联系,同时与拆迁办、房屋抵押登记机关进行联系,落实抵押房屋拆迁事宜,还会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办理拆迁登记事项。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的法律分析问题解答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拆迁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指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经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抵押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房屋一旦被设定抵押,其法律后果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根据笔者承办拆迁案件的经验,拆迁房屋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普遍,结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拆迁补偿方式,具体的操作方式也有所不同。第一、货币补偿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么对于抵押的法律关系,抵押人应该与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抵押权消失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补偿金支付给被拆迁人。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签订新的抵押协议或者是否提前清偿债务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暂不支付补偿金给被拆迁人。在实际的案例中,笔者一般建议抵押权人接受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方式。另外,在建工程的拆迁也有诸多特殊之处,在建工程除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外,还会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房屋已经预售的并存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顺序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欠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这种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所以对于安置补偿资金三者的受偿顺序应该为:工程欠款、抵押债务、购房者房款。如果拆迁人未按照上述的顺序分配,前一顺序的权利人有权提讼要求确认支付行为无效。第二、产权置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该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将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作为原债务的担保。如果双方就调换后房屋达不成新的抵押合同,拆迁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笔者建议,如遇到上述情况,抵押权人可以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人民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而保护自己的债权。
专业解答在拥有房屋抵押权之后,当事人仍可另设居住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居住权能对抗第三方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若设立的居住权导致房屋市场价值大幅缩水,那么作为抵押权人,我们有权敦促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不当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在房产抵押交易完成之后,该房产的所有者可申请设立居住权,然而此项权利并不具有抗衡抵押权人行驶抵押权益的效力。倘若设立此项居住权致使房产价值下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行为。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和规章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只要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被抵押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若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这是对转让已抵押的房屋的一种限制。
专业解答办理转按揭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钱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经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
专业解答如果您的房贷仅用于购房,部分利息可在个税中抵扣。您也可使用公积金余额还贷,减少利息支出并享受个税优惠。若贷款未到期且有足够资金,可考虑用公积金提前还贷,以节省更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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