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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怎么判刑

梁** 福建-莆田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2.01 19:13:45 493人阅读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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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2021-02-01 19:15: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共有两档,一是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之外的传统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传统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可以参照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尚存争议。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共有两档,一是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之外的传统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传统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可以参照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尚存争议。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二、追诉标准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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