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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连续交满9个月,现在不能领生育津贴了吗
对于生育险连续缴费9个月才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生育险连续缴费9个月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2009年7月17日起,用人单位只有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才能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改变了此前生育保险没有缴费时间限制的规定。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提高100元。 7月16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满9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要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在此之前,北京市执行的规定是,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未对缴费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属于“即时”享受保险。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举例来说,某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生育后休90天产假,其生育津贴就是9000元。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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