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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垄断法诉讼机制的相关建议

ask****370 山西-太原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2.29 12:29:56 466人阅读

完善反垄断法诉讼机制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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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属地原则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提示:这里所称“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2)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31)
  (1)经营者(行业协会)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提示: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2020-12-29 12:55:56 回复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我想你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局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二者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答: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纵向协议,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纵向协议除少数涉及价格的协议外,多数不会排除、限制竞争,因而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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