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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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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5 · 7926人看过
公司经营法规专业律师 彭子凤(汉川)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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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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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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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彭子凤律师,毕业于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孝感汉川人,曾在湖北某法院工作共计处理婚姻、合同、债务、公司业务几百起工作经历 曾在深圳某金融公司任职法务经理职位。 加入律师行业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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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等情形。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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