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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武汉生育保险可以在武汉报销吗?
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3、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5、在武汉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的原因说明(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解答如下,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应于生产前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备案,备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若已生产未办理生育登记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这就意味着,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的保险种类,只要是参加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都有义务替其缴纳,不区分男女。此外,如果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妻子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一样能按规定从保险基金中报销费用。第三,按照规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所以这钱并不算“白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此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年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专业解答在武汉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得根据产妇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没有生育,住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在三级医院,手术费的报销标准是1500元,一级医院的报销标准是1000元,如果是顺产的,三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的报销标准也不一样。
专业解答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男职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纳生育保险累计满3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等,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只能由夫妻中的一方进行报销。
专业解答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男职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纳生育保险累计满3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等,如果男职工未缴纳满3个月的生育保险的,则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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