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只要没有超过24的就合法。
这种利息明显的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方也不会因为一千元钱就向法院起诉你,建议你与对方协商,偿还本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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