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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赔偿是由个人单位还是保险公司

邓** 山西-长治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2.02 18:36:13 319人阅读

单位工伤赔偿是由个人单位还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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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赔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0-12-02 18:37: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答,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治区:
(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五)无正当理由,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答。答。答;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应征服兵役的。答;
(三)移居境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再次失业的。答。重新就业后。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由省;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答,并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均认可这一原则,其理念源于工伤是由工作原因带来的,保险的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目前,全世界有160多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保险费均由雇主承担缴费责任,职工个人不缴费。

【法律意见】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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