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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否变更企业资产?

陈** 黑龙江-齐齐哈尔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2.02 08:08:28 351人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否变更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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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交税吗
需要缴纳,不管什么单位,只要发生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取得收入,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国税发88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国税函159号文件
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2020-12-02 08:09: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办非企业就没有股东。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不同的变更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名称变更:
①《变更登记表》,同时在《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
①《变更登记表》;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①《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注册资金变更:①《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60日内作出同意变更登记或者不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交税吗
需要缴纳,不管什么单位,只要发生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取得收入,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国税发88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国税函159号文件
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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