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离婚诉讼中采取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方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原告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负担举证责任:(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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