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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什么?

王** 广西-崇左市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22 21:38:40 439人阅读

想去买一套房子,又是这方面的小白,不知道有啥要注意的,想知道该怎么办,请问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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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房屋的权属
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要注意产权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2、 注意房屋结构
二手房的房屋结构比较复杂,需要了解房屋建成的年代、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是否与产证上注明的一致,房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等情况,更要详细考察房屋的结构情况,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
3、 选择正规中介机构
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要选择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已取得执业资质的中介公司,要亲自到中介机构办公场所进行考察。
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之前,要详细询问中介公司都能确切地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如何收费、未能成交如何退款、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中介公司有无能力负责赔偿损失等。

2020-11-22 21: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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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
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要求退房。
(二)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也应给钥匙。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条款,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三)开发商不应要求购房者接收房屋前缴纳维修基金。
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实际收房时,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却一定要先缴纳维修基金才给办理入住手续。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房者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由各省、市自行规定,不一定是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以北京为例,在《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第二条就规定,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交纳维修基金。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在市、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市、区县小区办代收。由此可见,在市范围内只有小区办才有权代收维修基金,其他人如果不能出示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书面委托,则没有代收的权利。

2020-11-22 21:40: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屋认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认购书签订后不退定金典型条款:“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律师点评:定金条款是对合同签订双方的约束。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定金不退还,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立场设立的。消协支招:上述条款改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是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2、收取诚意金却无息退还典型条款:“认购当日,如乙方认为甲方房源有任何不妥之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全部诚意金。”律师点评:开发商在领取到(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无息退还诚意金是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无效条款,也是开发商短期融资的一种手段。消协支招: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因开发商过错导致购房者选房不成,开发商在返还诚意金的同时,还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3、模糊“认购”概念好圈钱典型条款:“认购人须在签订此房保留协议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保留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在三日内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补足其余房款。”律师点评:通过与认购人签订所谓“房屋保留协议”,等于是集购房者的钱去建房。消协支招: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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