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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你没有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而这既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你是2月23日提出离职的,距离职申请办理日期的2月28日不足一周。上级领导同意2月28日办理,并不等于免除你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规定需干满提交辞呈后的三十天)。而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可以扣除你部分工资,但以不超过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为准。
2020-11-12 18:02: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