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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的是副总监职务,到应聘单位履职已经半

ask****840 河北-保定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1.08 07:07:32 468人阅读

应聘的是副总监职务,到应聘单位履职已经半年了,还不给发聘书,原工资关系是助理的级别已经调过来,这属于新单位侵权吗?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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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协议没有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定范围内,没有入职不来的违约金,约定了也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五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因此,只有在服务期限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不得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属于无效条款。

2020-11-08 07: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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