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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如何认定

刘** 江西-上饶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28 18:39:07 379人阅读

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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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在许多的工程团队都只注重速度而不注重工程质量,一旦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就矢口否认。那若是多个工程团队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出先工程质量问题,是所有团队共同负责的,可是也有份第一责任单位。下面我们看看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单位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第一责任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说明,若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有人员受伤的,追究其第一责任单位,即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届满后二年。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2020-10-28 18:40: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现在许多的工程团队都只注重速度而不注重工程质量,一旦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就矢口否认。那若是多个工程团队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出先工程质量问题,是所有团队共同负责的,可是也有份第一责任单位。下面我们看看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单位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第一责任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说明,若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有人员受伤的,追究其第一责任单位,即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届满后二年。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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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现在许多的工程团队都只注重速度而不注重工程质量,一旦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就矢口否认。那若是多个工程团队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出先工程质量问题,是所有团队共同负责的,可是也有份第一责任单位。下面我们看看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单位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第一责任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说明,若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有人员受伤的,追究其第一责任单位,即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届满后二年。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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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责任认定,具体如下:1.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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