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谁来认定?
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拆迁主体来认定,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
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
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他们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专业解答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专业解答有效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合同需基于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官方许可范围内签订。合同需体现真实、自愿的意愿,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规定及公共利益。内容不得触犯禁止性条款,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或国家利益。若法律有明确格式要求,合同须遵循法定形式。
专业解答农村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算,而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情况进行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与户口有关。土地部分不赔偿,只对地上建筑进行评估补偿。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可依法分配宅基地,面积受人口数量影响,成年独立生活的人是否能额外分配宅基地,需全村村民大会决定。
专业解答农村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算,而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情况进行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与户口有关。土地部分不赔偿,只对地上建筑进行评估补偿。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可依法分配宅基地,面积受人口数量影响,成年独立生活的人是否能额外分配宅基地,需全村村民大会决定。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析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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