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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截留资金如何?
您好,针对您的截留信用卡该怎样报警问题解答如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其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受害人包括被冒用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催款时,该自然人可以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免除自己由此产生的还款义务。当行为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行为成就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以遏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该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截止日期当天放人。 相关规定: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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