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检察公益诉讼规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22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
1、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讼。
2、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检察机关能提起公益诉讼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提起公益诉讼。
1、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讼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3、其他事项
(1)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
(3)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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