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手续 (一)自建房A、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D、计委批文。 (二)商品房A、房地产成交通知书;B、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所有权证过户A、原房屋所有权证;B、房地产成交通知书;C、平面图复印件二份;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房改房A、房屋所有权证(总证);B、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C、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交房款计量底册;D、新建县工人买下公有住房审批表;、新建县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过户名单;、新建县住房资本管理中心房改专用房款发票;、身份让复印件一份。 (五)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A、遗失补办所有权证申请;B、登有遗失表明的报纸;C、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查阅通知单;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房屋平面图二份。. 2、解决时限:15个工作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的需见报后三个月无争议的,方可领取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 3、审批流程受理登记→缮证(自建房需实地勘测)→初审→复审→审批→出件。 4、收费准则测量费: 0.4元平方米住宅登记:80元证;店面登记:评估价ⅹ0.16%。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限为20日。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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