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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生调解书生效多少年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谭* 湖南-邵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0.10.07 20:06:27 411人阅读

当事人发生调解书生效多少年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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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的民事调解申请再审的时间为的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超赤六个月期限的,将不再受理再审申请。
另外,如果是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也将不受理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0-10-07 20:07:27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纠纷”这个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民事案由规定》的精神,包括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单一之诉,还包括了当事人因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的子女抚养争议、财产分割争议的复合之诉。离婚纠纷涉及到的身份关系有不可逆转的特点。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单一之诉,即当事人只要求离婚,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此类案件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同样不能申请再审。另外,《民事诉讼法》对子女抚养的问题能否申请再审没有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因此子女抚养的问题也不能申请再审,而应当另行。最后,财产分割问题能否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亦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进行了明确,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除外。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据此,你可以继续申诉,但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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