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A认为:
1、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关于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定等级伤残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
通俗地说,你获得的工伤待遇有两块:一是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治疗的医药费等,工伤待遇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都可享受。二是伤残待遇,这是针对已评上伤残等级而言的,如果评上了等级,则按规定享受对应等级的待遇,如果没评上等级,则不享受这块待遇。具体请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这两块待遇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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