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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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全款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领取公积金: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房贷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如果职工购买自住的住房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那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应提供购房合同和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购房的全款的发票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职工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公积金的联名卡或者工资卡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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