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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醉酒、逃逸致人死亡等特别加重情节的,只有致三人或以上死亡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以看出,负事故同等责任,需要死亡三人以上才承担刑事责任,死亡六人以上应当属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2020-09-29 12:3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