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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文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事故,且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情况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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