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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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前几年,我在郊区租赁了一间破旧房屋用来存放东西。去年,有一天下大雨,房屋出现裂痕,我要求房主维修,他却不予理睬。前段时间,我去拿东西时发现东墙已倒塌,电视机、录音机等物品被砸坏了,总价值1万余元。请问,这个损失应该谁负责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你所租赁居住的房屋应属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根据该规定第23条规定,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房屋倒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在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后,以房屋所有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2020-09-29 09:37: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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