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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马* 河南-郑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25 13:09:36 392人阅读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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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这种情形,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
解析: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22-04-24 10:3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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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2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2020-09-25 13: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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