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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宅基地转让问题?

182****2278 上海-黄浦区 宅基地咨询 2016.09.16 18:17:37 122人阅读

你好,咨询农村宅基地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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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117条

宅基地一般只能在村集体范围内转让,

2016-09-16 21:26:47 回复


1、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由于历史原因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在经过鉴定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方可予以办理。为避免给违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设的房屋办证,《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必须提供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登记的证明材料。涉及到房屋转让的,明确要求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需经村民组织同意。为了使农民房屋进行抵押获取的资金真正用地农业生产建设、减少房屋处置数量,我们要求农民房屋抵押只能为本家庭成员担保,在处分抵押房屋时只能面向本集体组织成员。
2、登记公告事项:鉴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多年来一直未进行登记,许多房屋的建设手续也不十分完善。因此,在登记前必须在村民组织内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以征询异议,公告时限为30天,只有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所以您千万不要忽视登记程序。在我国农村房产登记比较特殊,因为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等相关因素,所以登记上准备的材料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您对准备的相关材料不是很清楚时,一定要问清楚,因为这关系到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家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土地。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是不允许抵债、转让的。
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的,则另当别论。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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