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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叶** 云南-大理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9.20 21:00:14 464人阅读

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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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人民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所进行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时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人民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均可由第一审人民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在上诉期限内所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二审。
二、财产保全期限多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三、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何时申请
1、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来看,并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力。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扣留肇事车辆只能是为进行检验和鉴定,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肇事车辆。而有的肇事者取回肇事车辆后就对事故的处理以及受害人的赔偿持消极心态,甚至杳无音讯。
2、而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是当事人提讼以后才能向提出申请。
诉前保全虽可在前申请,但必须要提供担保并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否则将会依法解除。
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保全肇事车辆,往往受害人正在抢救或治疗过程中,相关的损失无法计算,向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话,由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话,同样还会面临要求保全的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
4、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四、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提出,向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2020-09-20 21:02: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1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诉讼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实务要点: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1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诉讼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实务要点: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1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诉讼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实务要点: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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