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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契约出卖人非本人签名有效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您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1.在您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前,已征得女儿同意,由此确认女儿放弃了您老伴儿遗产继承份额。2.您与王某均为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允许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流转。3.房屋买卖契约上出卖人虽不是您的签名,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王某善意买受人有理由相信您女儿作为您代理人参与本起房屋交易活动。据此,此起房屋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房屋买卖契约上写的是你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且根据你的描述,我推断该契约已经依法成立。鉴于你问题描述中缺乏一些信息,我推断,该房屋买卖契约是你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购房合同。因为如果是二手房买卖,其契约存在的时间很多,很快就会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那么你已经如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在开发商未协助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前提下,购房合同就是可以证明你是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财产的处置,必须经过本人意思表达真实的同意。未经你同意,他人拾到购房合同无权处置你的财产。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方可能会伪造你的身份证件,用你的购房合同去诈骗。这种情形是存在的,建议你在购房合同丢失的情形下,先行登报声明作废,将法律风险完全避免。随后去开发商那里询问丢失购房合同是否需要补办如何补办这样应该就没有问题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可见,购房合同是我们在购房房屋时签订的一种买卖合同。进行商品房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开发商,也就是出卖人以及购房者,也就是买受人。购房合同要符合本文所提到的条件,否则就不是有效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出现以上五种行为时会导致购房合同解除,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因解除购房合同造成的损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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