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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但持续到或者超过六个月,那如何中止呢?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持续或超过6个月,则自中止之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时效期限为不可抗力发生日至失效中止日,计算日期为不可抗力中止日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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