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5月份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房子还没房产证,6月份的时候得证了,跟银行的贷款还有45万多没还,签合同的时候与买家商量好了解压的钱由他们支付给我去还给银行,5月份自从他们给了45万给我之后房子就一直给他们居住,去银行办理手续期间也话费了2个多月的时间,这2个月的月供是由买家支付给我去还给银行,因为当初没有仔细考虑,在合同上面写有当银行放款之后我要退回这2个月的月供给买家,但是当初我们协议好房子总价是133万3千,开始他给了45万,按理说银行贷款下来以后我还收88万3千,但是现在让我多退那2个月月供给他,请问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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